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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作者:xxx2021-11-25

第一条  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  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六条  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处以“红包”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壹千元以上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的,在接受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引发医疗事故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或取消护士连续注册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中心应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药购销诚信服务责任书》,对药品用量增长异常,无充分理由的,先作停药处理,待情况查明后再作决定;对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回扣”的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其中断业务往来,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并处以“回扣”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举报,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对被实名举报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8858037 、8858238。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署名举报“红包、回扣”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查实金额10倍的奖励,或按照《台州市立医院关于转发〈椒江区卫生局关于对举报收受、索要“红包”、回扣实行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台市立医(2005)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台州市立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与科室领导考绩紧密挂钩,但对本科室举报查处的只处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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